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48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被执行人:黄亮,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张秋云,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溧阳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沪0112民初269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一、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结欠原告***截止2018年10月31日的借款利息1,680,000元及律师费450,000元,合计2,130,000元。此款由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自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4月的每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355,000元;二、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结欠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此款由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于2019年5月起至2020年6月的每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本金500,000元及相应利息;三、上述款项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有任何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余款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6,857.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因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黄亮、张秋云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号XXX室、XXX室、XXX室、XXX室房产;查得被执行人黄亮、张秋云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凯旋北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查得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上述房产均在诉讼中保全轮候查封,目前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分别在对上述房产进行依法处置,本院已向上述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另外,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黄亮在中信银行上海古北支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3,708.79元(该款项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目前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黄亮、张秋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作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因本案系轮候查封,且其他法院正在依法处置中,要变现尚需时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除扣划到部分钱款外,无剩余款项可供执行;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沪0112民初26919号民事调解书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43,708.79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永新
审判员  王宏伟
审判员  俞海斌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潘正权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