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申274号
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浦东南路1930号。
法定代表人:杨俊龙。
被申请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K-19。
法定代表人:黄亮,执行董事。
申请人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以被申请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成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崇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审查中,本院依法组织听证,城建公司经本院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规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城建公司拒不参加听证,亦未委派有权限的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城建物资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处理。
审 判 长 黄贤华
审 判 员 王益平
审 判 员 郭大梁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姚 敏
书 记 员 姚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条破产案件审理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