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20执恢510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光辉,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执行人:张秋云,女,197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张秋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自愿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沪0120执恢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卫志强
审 判 员
邱建安
审 判 员
顾 威
书 记 员
沈寅飞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