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8财保43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K-1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中春路750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所负债务较大、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华海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920元,由申请人***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杨 昀
书 记 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