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执恢983号
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昆阳路1600号第7幢16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控江路1555号A座103室K-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2449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崇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人发放执行款83,738元,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恢复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沪0120执恢983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锋
审判员 顾 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锋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