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7654号之一
原告:***,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上海原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与被告***、上海原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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