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7654号
原告:***,男,193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清水县。
被告:上海原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新站路36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上海原平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孙 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