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44994号
原告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伟力,男。被告**,男,1980年6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