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沪02民辖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南上海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55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上诉人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5)***一(民)初字第100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本案系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在上海市华鹏路XXX号,属浦东新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纠纷,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提供的包括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等证据,初步表明侵权行为地为复兴东路XXX号,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审判员*琪
代理审判员章晓琳
书记员戚佳娴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