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沪二中民一(民)申字第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一(民)初字第51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审法官滥用审判权,因对其提出的回避申请不满而故意增加其讼累,先后向其发送了五张传票;一审法院在回避申请、传唤事由、寄送出庭通知书等方面均存在违法行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再审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并非所有的生效裁定都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系争裁定为一审按撤诉处理的裁定,其不属于能够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且***可以通过重新起诉获得权利救济,故***的再审申请缺乏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高中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周晶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储姝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百零八条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