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与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6民初1598号
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住所贵州省务川县都濡街道民族西路255号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6MA6HMAJJ70。
负责人:邹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启贤,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智勇,贵州宇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上海南上海经济小区G区壹小区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30921744G。
法定代表人:朱金星。
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的合法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33元,由原告贵州贵和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玲玲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秦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