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 申请人: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0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稼东,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金额为99,836.44元的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