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
申请人: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07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稼东,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申请人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以金额为99,836.44元的现金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