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之二
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稼东,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91元,减半收取计3,145.5元,由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