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稼东,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