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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之一 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3199弄4号楼41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稼东,上海誉***事务所律师。 被告:***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龙山镇达蓬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8日作出(2022)沪0107民初20765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并已执行。原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以双方已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32,788.13元冻结以及对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