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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能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184号之一 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D区62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0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