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8民初14184号之一
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浦路500号6幢D区62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1473弄3号4层4070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庆蓝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诗
书 记 员 张 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