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421民初3314号
原告:***,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闫伟强,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亭枫公路3759弄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03494094U。
法定代表人:张小杜。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金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岑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