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11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4年8月28日生,住京口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52年2月9日生,住镇江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荣生,男,汉族,1963年12月2日生,住镇江市。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梳儿巷8号。
诉讼代表人: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该公司破产管理人。
负责人:俞仁明,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3日生,住镇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国,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荣生与被上诉人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公司)、原审被告***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汪荣生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原审原告华翔公司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汪荣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审原告华翔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汪荣生撤回上诉;
二、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民初1949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2568元,减半收取26284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6634元,由镇江市华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9100元,减半收取29550元,由上诉人***、***、汪荣生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卫芳
审 判 员  葛荣贵
代理审判员  季 晖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