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执676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的(2019)沪0112民初13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07,151元及利息500,000元,共计1,607,151元;若被告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则仍需加付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计算,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32.18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因义务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上海市闵行区北翟路XXX号XXX幢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室、北翟路XXX号XXX-XXX室、XXX-XXX、XXX-XXX室等房产,上述房产正在本院他案处置过程中,待房产处置变现后,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
三、已向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对所查封的房产在本案中暂无法处置,而他案处置尚需时日,且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沪0112民初135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上海东方国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宏伟
审判员  胡汇哲
审判员  金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陆 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