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7-10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都执字第0004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书院镇三三公路46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居民。
被执行人**,居民。
申请执行人上海环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立案后,于2015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目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4)都民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