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奇钢结构有限公司

上海莱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8643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莱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罗才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劼,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嗣光,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生,上海镇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莱奇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京藤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
审 判 员  杨 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段文澜
书 记 员  段文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