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2民初12701号
原告:***,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凯凯(系原告儿子),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佩佩,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雄,男,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莱奇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罗才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佳,上海美谷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静,上海美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慎,男,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
原告***诉被告黄雄、上海莱奇钢结构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洁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文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