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4民初186号
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105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塘南镇柘林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30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195元,由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