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428民初881号
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6幢105室-3(崇明森林旅游园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人事专员。
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桃北西路1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宏厦建筑工程第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原告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华喜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4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赵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