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琼0271执570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北京浩天信和(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MA5RCCTX3J,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社区**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琼0271民初2126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51126.0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自身财产状况。因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多次查询,发现本院于诉讼前作出(2021)琼0271民初21262号之一民事裁定,诉前保全查封被执行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路‘恒大健康海棠公馆’项目一期1号楼1**208房产[预售房产,建筑面积54.33平方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评估拍卖上述房屋。经本院对上述房屋进行第一次拍卖后因无人竞买流拍,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涉案房屋进行第二次拍卖。本院对被执行人三亚恒合融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南路‘恒大健康海棠公馆’项目一期1号楼1**208房产[预售房产,建筑面积54.33平方米]。以一拍流拍价1224381元下浮20%即979504.80元作为本次拍卖的起拍价和保留价,保证金为190000元,加价幅度为每次9000元进行第二次拍卖。现已被买受人澄迈数造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9027MACQ084F2C,以979504.80元成功竟得,并已将拍卖款全部汇入本院代管款账户内。经买受人在办理过户时,没有产生应由被执行人需要承担的税费。本院已将汇入至本院代管款账户的979504.80元中支付962391.80元给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4918元支付给杭州来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拍卖辅助费;余款12195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962391.8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穷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萄 审判员  吴 非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苏亚礼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