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946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