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946号 原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市。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