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581号
原告:**,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以与四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