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581号 原告:**,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 被告:**,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以与四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张 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