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921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男,汉族,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迎湖村14组钱池浜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珠溪社区珠溪路3号珠溪铭苑17幢综合楼203室(CN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