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106民初21921号 原告:**,男,1983年5月7日出生,回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男,汉族,199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迎湖村14组钱池浜2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城南新区伍佑街道珠溪社区珠溪路3号珠溪铭苑17幢综合楼203室(CN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