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和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6民初16051号 原告:重庆和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珞璜镇**村芋河沟安居房小区2-7地块1号楼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C1WC8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苏州)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金尚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重庆和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某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重庆和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80.3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80.3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至款项结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9月30日为人民币41638.9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材料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铝板,用于重庆三峡银行办公大楼装饰工程。双方约定货款按实际验 收合格的金额进行结算,预付合同金额10%,货物验收合格入库后,支付货款的80%,项目总体验收合格交付业主,经被告内部审核结算后支付至97%,剩余3%作为质保金,于质保期满后一个月内付清。质保期为项目总体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被告要求提供货物,被告亦确认签收。截止2022年1月16日,原告已全部供货完毕,经审定货款总额为人民币431.8万元,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全部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已付货款为人民币351.5万元,余款80.3万元尚未结清。案涉工程项目已经于2022年10月21日验收通过,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付款已严重滞后构成违约。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搪塞推诿,至今尚未实际结清。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依法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义务,被告拖欠剩余货款已经构成违约。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现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在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中第14.1条约定,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提交苏州或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双方又于2021年12月15日签订了《增补协议》,约定原合同条款14.1改为:由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而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提交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本案中,被告在开庭前就人民法院受理本案提出异议,认为应当向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故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重庆和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重庆和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已缴纳的案件受理费612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朱 尧 书 记 员 兰媛媛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