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06执8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MA1MN10QXP,地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滨河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567210332W,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2)苏0706民初358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详尽调查: 2023年2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自2023年2月7日起本院已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证券、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网络存款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两次以上的查询检索;2024年1月12日,通过关联案件系统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关联案件139件。 2022年7月1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海州区××××××路×号××花园××××××号车位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2年7月19日至2025年7月18日止;2023年2月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连云港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自2023年2月9日至2024年2月8日止。 2023年7月2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并张贴限期履行公告。 经查,上述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暂不予处置。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2024年1月4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详细过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481141.54元及相应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余款暂未执行到位。本案己扣缴执行费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继续查封、冻结措施,查封、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 松 书 记 员 田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