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11227号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西环路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神火大道与华商大道交汇处3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76346944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发起网络查控,冻结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31,738.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河南信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31,738.3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或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至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雷 书 记 员 柳 荫 书 记 员 杨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