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271执6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608285139H),住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民营工业区内。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被执行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200798727427P,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海棠湾旅游开发区海棠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2民终17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5日立案执行。 依据生效判决,一、被告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阶段计算:第一阶段自2022年3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以526272.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二阶段自2022年4月2日起至2022年5月24日止,以1120534.1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第三阶段自2022年5月25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1290622.31元为基数计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二、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在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其工程款1290622.31元的范围内对本案实地·三亚海棠之星项目二期华尔道夫酒店样板房精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义务,本院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作为信用惩戒。2024年5月7日,本院作出(2024)琼0271执64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三亚巨源旅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三亚市海棠湾镇海棠湾旅游区【不动产权证号:三土房(2014)字第13968号】,期限为三年。上述房产为本案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 另外,本院分别通过线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省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和线下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状况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执行。本案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琼0271执649号案件的执行。 执行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