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8财保16号
申请人: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周渤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树,天津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提供担保。2022年7月25日,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赵 伟
审 判 员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王明霞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