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8财保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友惠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城东天宇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周渤涵,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作出(2022)津0118财保1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济南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700000元的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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