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3民初19805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告: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仙桃街***大道2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5U5KUD2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163140411G。
法定代表人:于长水。
被告: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8号(泰兴科技广场9-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450453533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奋进大道10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71176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伶,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与被告重庆铁发建新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电气化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重***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金路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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