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30民初1746号
原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01号。
法定代表人:吴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燕,上海市沪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县光明北路8号。
负责人:包雪梅,该中心主任。
原告**钢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县融媒体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原告**钢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钢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艳芳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