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上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某某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6381号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88号B-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钢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