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16381号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1188号B-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200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钢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798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