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8481号
原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