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钢钢构有限公司

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3民初8481号 原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钢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钢构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在缴纳诉讼费前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元辰安装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