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73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同福北路1号百佳大楼第7栋3楼2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枣强县建佳灯饰商店,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东外环大化西侧。
经营者:***。
上诉人中山市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照明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枣强县建佳灯饰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2)沪0104民初13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山市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山市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山市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上诉人中山市燎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