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07执51号
申请执行人:上***照明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132204427Q,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2年2月8日生,住江苏省东海县石榴镇西榴村6-24号。
申请执行人上***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7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受理。
为便于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3)苏07执51号,执行依据:(2021)苏07民初818号民事判决书〕由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 衡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