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814号
原告:上***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嘉新公路10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上***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上***照明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诉讼中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照明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