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4民初22705号
原告:上海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阿里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阿里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某某照明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8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按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标的额10000元计算,因撤诉结案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某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