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412民初7026号
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
法定代表人:金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谌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常州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某网络有限公司、常州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4日立案。2024年6月28日,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0元,减半收取305元,由原告上海某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