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87623号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共识久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B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查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3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818元,由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