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94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王煜江。
原告***与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