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582民初944号 原告:***,男,199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 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王煜江。 原告***与被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