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4民初3934号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宜山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宜。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齐来工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 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