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8250号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绍兴柯桥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城南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