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7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3259号第1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