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37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涌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3259号第11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 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作出(2022)沪0120民初1837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诉讼保全,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