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瑞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38号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683弄3号805A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668号地下一层01Z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瑞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疆公司)、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瑞疆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72,356.25元;2.判令被告瑞疆公司支付原告逾期退还租赁保证金的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公司对被告瑞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25日,原告与被告瑞疆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办公)》,约定原告作为承租方,被告瑞疆公司作为出租方,由原告向被告瑞疆公司承租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弄XX号(XX城XX幢)10楼1002-B室房屋,租期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并约定了租赁费用、免租期、物业服务费等内容,还约定租赁保证金为72,356.25元。该保证金应于原告返还房屋并结清费用后三十天内由被告瑞疆公司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诚信履约,按照合同约定履行。2020年10月30日,原告与被告瑞疆公司签署《房屋到期移交单》,共同确认合同到期,原告已搬离房屋,并将房屋移交给被告瑞疆公司。但截止目前,被告瑞疆公司仍未退还租赁保证金。因被告瑞疆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其唯一股东被告***公司应对被告瑞疆公司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瑞疆公司的破产清算案件于2022年8月30日已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沪03破253号。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要求债务人清偿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时告知债权人应当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本案诉讼系在被告瑞疆公司破产案件受理后提起,应予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二十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三)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