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1425号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城桥镇一江山路501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汪煜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明伦(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千区**北路1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科技馆街626号寰宇商务中心2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大堰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9年6月17日出生,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绍兴**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区***遗风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任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柯山路城南国土资源所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单位员工。
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现代联合投资有限公司、浙江金石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威凌纺织印染有限公司、绍兴**华冶钢制品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江苏现代投资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0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5万元,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景文同安机电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 斌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