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浙0402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齐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402民初6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凤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定作混凝土款618208.98元,支付诉讼费损失9104元、律师代理费30000元、违约金10521元以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执行费907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终结本院(2021)浙0402执82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余锦明
书记员朱益清